金融租赁业迎重磅新规:主要出资人持股下限升至51%
发布时间:2024-09-23
摘要:  标题:金融租赁业迎重磅新规:主要出资人持股下限升至51%,行业监管全面升级  2024年9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对外公布了经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

  标题:金融租赁业迎重磅新规:主要出资人持股下限升至51%,行业监管全面升级


  2024年9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对外公布了经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明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金融租赁行业的监管框架将迎来一次重大调整与加强。此次修订涵盖了设立标准、股东资质、业务模式、子公司设立及监管指标等多个关键领域,旨在促进金融租赁业的高质量发展,强化风险防控。


  随着金融租赁行业规模的持续扩张,截至2023年底,行业总资产已达4.18万亿元,同比增长10.49%,租赁资产余额亦达到3.97万亿元,显示出强劲的增长势头。然而,业务的快速扩张也伴随着风险特征的显著变化,现行的监管体系亟需升级以适应新形势。《办法》的出台,正是对此的积极回应。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的持股比例进行了显著提升,由原先的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51%。这一变化背后,监管层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量:一是强化股东责任,通过提高持股比例来激励股东更加积极地参与公司运营与管理;二是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减少因股权分散可能导致的决策效率低下与治理失衡问题;三是加强对金融机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监管,防范违规操控与资金挪用等风险。


  此外,《办法》还放宽了主要发起人的类型范围,新增了境外制造业大型企业及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潜在发起人,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推进金融市场的高水平开放,也进一步丰富了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结构,促进了产业与金融的深度融合。


  在业务范围方面,《办法》进行了优化调整,明确区分了基础业务与专项业务,并对境外业务实施了更为精细的分类管理。特别地,针对飞机、船舶等高风险、高价值的租赁物,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必须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的方式开展境外业务,以确保风险可控。


  同时,为了更好地应对宏观经济放缓、信用风险上升等挑战,《办法》在监管指标上也进行了重要调整,新增了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关键指标,并优化了拨备覆盖率、同业拆借比例等现有指标,构建了更为完善的监管指标体系。特别是杠杆率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的规定,旨在限制金融租赁公司的盲目扩张,引导其稳健经营。


  近期,金融监管总局还发布了三项清单文件,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与禁止领域,鼓励其支持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及现代农业等领域的发展,同时禁止将古玩玉石等非实物资产作为租赁物,体现了对行业回归主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导向。


  展望未来,随着《办法》的正式实施以及一系列配套政策的出台,金融租赁行业将迎来更为严格的监管环境与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于那些能够积极适应新规、不断提升自身实力的公司而言,这将是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机遇;而对于那些管理不善、风险突出的公司来说,则可能面临被清理整顿乃至整合改革的命运。金融租赁行业的“优胜劣汰”时代已经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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