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等三部门联合发文 指导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建设
发布时间:2023-09-12
摘要:  9月6日贷款所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今日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北京地区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北京地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建设的总体原则、具体形式、参考标准及支持措施等。  《通知》明确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健全绿色金融工作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可灵活选用组建专业部门、建立工作机制

  9月6日贷款所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今日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北京地区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北京地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建设的总体原则、具体形式、参考标准及支持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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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明确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健全绿色金融工作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可灵活选用组建专业部门、建立工作机制、设置专岗专职等形式,但应以实现牵头全机构绿色金融机制建设、有序推进资产和运营层面碳中和、组织制定客户ESG风险评估标准、加强产品服务及信息披露能力建设、归口管理特色机构等管理职能为目标。《通知》既落实原银保监会《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总体要求,又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机构业务、资源、人员的差异,全面贴合实际,体现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通知》对绿色金融特色机构的具体形式、设立方式以及经营管理、配套支持等多方面参考标准进行明确,引领绿色金融特色机构更好地发挥示范引领效应。如,业绩标准包括绿色金融业务占比逐步提升并在成立后5-10年内达到50%以上、积极优化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在落实差异化风险管理方面居于较高水平、带头示范低碳运营等内容,负面清单标准包括内控合规等方面,内部管理标准包括架构、制度、人员等方面,配套支持标准包括单列规模、费用补贴、简化审批、绩效考核、资源配备等方面。


  《北京地区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建设指引(试行)》原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决策部署,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牢固树立绿色发展新理念,建立健全绿色金融组织体系,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和风险管理水平,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关于金融支持北京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银管发〔2021〕10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前期部分机构在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建设方面的有益探索,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监管的相关银行保险机构。本指引所称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建设,包括建设管理全机构绿色金融工作的专业部门、工作机制、专岗专职等管理体制机制,以及建设专门从事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等(以下统称绿色金融特色机构)业务体制机制。


  第三条辖内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建设,应以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为前提,以守正创新、求真务实、经营可持续为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机制建设


  第四条辖内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健全绿色金融工作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可选择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组建专业部门。设置一级部门或在现有一级部门下设二级部门,专门负责绿色金融工作的统筹、推进和管理。


  2.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由高级管理人员总体负责、指定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配合的决策或协调机制,必要时下设特定方向工作组。


  3.设置专岗专职。通过在相关部门、分支机构设置专岗专职或指定专人的方式,实现横、纵向联动。


  第五条通过合理授权、配备资源和绩效考核等多种措施,促进上述管理体制实现以下管理职能


  1.牵头全机构的绿色金融管理工作,制定绿色金融战略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实现有效的内部监督和考核激励。


  2.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或投资政策,渐近有序降低资产组合的碳强度,逐步实现资产组合的碳中和。


  3.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与动态评估,逐步加强客户“碳表现”要素审查,在投融资全流程中细化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管理要点,落实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


  4.加强绿色金融能力建设。建立有利于绿色金融发展的工作机制,推动绿色金融流程、产品和服务优化。积极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绿色金融管理水平,培养和引进相关专业人才,必要时借助合格独立的第三方获得相关专业服务。


  5.借鉴国际惯例、准则和良好实践,提升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水平。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外部单位的绿色信息共享和基础设施建设协作。


  6.监测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渐进有序减少碳足迹,逐步实现运营的碳中和。


  7.负责绿色金融特色机构的归口管理,推动建设特色机构,建立对特色机构的单独考核与管理体系等。


  第三章业务体制机制建设


  第六条辖内机构可结合实际设立和培育业务规模、服务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等位居前列的绿色金融特色机构,示范引领绿色金融工作。绿色金融特色机构包括专门从事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等。


  第七条绿色金融特色机构主要有新设和选择基础良好的现有机构转型升级2种设立方式。


  第八条绿色金融特色机构的设立地点可根据本机构业务分布情况而定。鼓励辖内机构在通州区(北京城市副中心)设立绿色金融特色机构,更好服务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


  第九条绿色金融特色机构经营业绩参考以下标准:


  1.突出主业,发挥特色,保持绿色金融业务增速不低于各项业务增速水平,实现绿色金融业务占比逐步提升,在成立后5—10年内达到50%以上。绿色金融业务包括符合金融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关于绿色融资、绿色保险、绿色信托等的定义或统计口径的业务,也包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传统行业低碳转型类业务。


  2.依法合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认真践行并促进完善绿色金融标准,结合区域转型目标、企业需求特点等积极优化绿色金融产品服务,绿色金融服务质效突出。


  3.在客户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差异化授信及风险管理等能力建设方面居于本市或本行(公司)系统内较高水平。


  4.带头示范银行保险机构的低碳运营,成为节水节电节能方面的标杆。


  第十条绿色金融特色机构负面清单参考以下标准:


  1.近两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出现因违反绿色金融、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规定涉及行政处罚、法律诉讼等情况。


  2.近两年内发生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3.其他不宜被建设为绿色金融特色机构的情形。


  第十一条绿色金融特色机构内部管理机制建设参考以下标准:


  1.明确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绿色金融工作总体负责人,指定牵头部门或岗位,归口管理绿色金融业务计划、营销、考核、激励等工作职责。


  2.制定(执行)绿色金融发展规划或目标。


  3.制定(执行)有效的绿色金融考核激励制度。


  4.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岗位和人员,负责人具备绿色金融相关业务经验,产品、营销或风控等岗位人员具备相关复合型知识背景。


  第十二条总(分)行(公司)参考以下标准建立有利于绿色金融特色机构发展的工作机制:


  1.通过单列绿色金融特色机构信贷规模或保险费率等方式,支持绿色金融特色机构拓展业务。


  2.通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激励、财务费用补贴等方式,帮助绿色金融特色机构降低经营成本。


  3.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层级等安排,支持绿色金融特色机构提高审批效率。


  4.对绿色金融特色机构及其班子成员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重点考核其所创造的绿色经济增加值、绿色金融业务发展情况、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等,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5.为绿色金融特色机构配备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各项资源,鼓励绿色金融特色机构优化产品服务,助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金融需求。


  第四章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将辖内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建设情况纳入监管评价、绿色金融评价等工作,对发挥积极示范作用的机构给予一定正向激励。


  第十四条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开展的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建设工作提供以下支持措施:


  1.给予新设立或新迁入机构一次性开办筹备支持。其中,分、支层级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支持;事业部、管理部、研究部等视影响带动给予不超过30万元支持。可独立结算的部门参照持牌金融机构给予支持。


  2.对需新增、更换办公用房的新设立或新迁入机构,协助选址并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租购房支持。其中,购买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按1500元/平米给予支持;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房租费用的50%给予支持。原则上,租房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3.对承销、代销、托管各类绿色金融资产的经营团队或业务人员,按业务收入金额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对与绿色交易所合作并形成全国、全市首创性业务的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支持,每年按资产交易规模的1%、不超过500万元标准给予展业支持。


  5.对绿色金融业务规模、增速排名靠前的机构,定期开展项目、业务及服务工作对接,积极协调解决运营问题和诉求。


  6.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业务骨干,可参与通州区金融人才评价,享受人才落户、工作居住证办理、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生活配套、居住配套等综合人才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指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标签:绿色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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