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贷款未果反被利用洗钱8万 男子非法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被拘因银行贷款快要到期
无力还款便想”以贷还贷“
男子黄某寄希望于网上贷款
不想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
使用其银行卡进行“跑分”洗钱
其在拱手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
交给他人的同时
也注定了戴上法律的“镣铐”的结局
案件经过
7月初,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金山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获悉一条线索:辖区村民黄某(男,41岁)的银行卡资金流水异常,存在为电信诈骗跑分嫌疑。
民警黄雄随即展开调查,经过研判发现黄某的银行账号涉及2起电信诈骗案件。在充分固定证据后,7月11日,民警将黄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出借银行卡账户的违法行为。据交代,黄某由于个人信用不好,无法从银行申请到贷款,可他借下的一笔银行马上要到期,5月下旬,着急用钱的黄某便下载了多个网贷APP,申报了自己的贷款申请。几天后,黄某接到一个自称为“众安贷”贷款平台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对方告知黄某办理贷款需要先测试银行卡是否合格。
黄某没有过多了解就与对方约定在黄某小区附近见面,两小时后,对方驱车到达,黄某按要求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银行卡密码及电话卡交给对方“测试”,对方承诺晚上9时会将银行卡、电话卡归还。
当晚9时许,对方如约将银行卡、电话卡还给了黄某,一番折腾下来黄某等来的却是自己银行卡不合格无法办理贷款的坏消息,黄某只能另寻他法偿还贷款,他没想到的是还有另一个“坏消息”也在来的路上。
“你的银行卡涉嫌违法犯罪,请到金山派出所配合调查”直到接到民警的电话,黄某才知道自己触碰了法律的“高压线”。经查明,黄某明知个人名下银行卡、电话卡不得出租、出借、买卖,仍然将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卡交由他人,诈骗团伙利用黄某的银行卡转移涉诈资金8万余元。
7月12日,违法行为人黄某因非法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被金山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10日。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释法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醒
1.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
2.如果发现周边有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3.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