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拟优化非银机构行政许可行为
推进简政放权、扩大对外开放 金融监管总局拟优化非银机构行政许可行为
着眼于扩大对外开放、推进简政放权、更好接轨监管制度,金融监管总局拟优化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以贯彻落实中央巡视整改工作要求,强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下称“非银机构”)监管,稳妥推进对外开放,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
金融监管总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轮中央巡视对金融领域行政许可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现行《办法》在部分审批事项和条件设置上,与近年来新出台的监管制度、政策导向要求不相适应,需进一步予以完善。
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本次修订着力于进一步强化监管政策引领,提升准入监管质效,实施简政放权,并落实对外开放部署。
具体看,首先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结合近年来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
比如,根据《征求意见稿》,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同业拆借业务,应满足开业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1年月均存放同业余额不低于10亿元,最近1年月度贷款比例不超过80%等要求。
其次是落实扩大对外开放部署。《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这将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引入专业经验和人才,优化公司治理。
关于《征求意见稿》中的对外开放举措,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进一步介绍,这与近年来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取消对境外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财务公司的总资产要求,允许跨国集团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取消境内外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调整为有关审慎性条件。
再其次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具体看,《征求意见稿》取消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的行政许可,改为报告制;明确了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也就是机构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取消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报告制。
最后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比如,《征求意见稿》适度提高了非金融企业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净资产率指标要求,并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实施。
金融监管总局称,目前,《征求意见稿》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界反馈意见,金融监管总局将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